山东同等学力申硕考试中,管理类联考综合试题与考生报考专业相关,在此,山东同等学力申硕信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2020年山东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练习题及答案(三),一起来看看吧。
一、享有( )和( )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人员。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应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
二、判断: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答案】正确
三、判断题(判断下列各命题是否正确,正确的用“A”表示,错误的用“B”表示。)
1、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
2、宋代中央在各路设立司法派出机构,名为提点刑狱司。
3、我国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确立“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4、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一般共同犯罪;二是集团共同犯罪。
5、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并且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挪用资金罪。
6、法律汇编是一项正式的立法活动。
7、《晋律》又被称为《泰始律》。
8、强迫交易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参考答案:
1、A 2、A 3、A 4、B 5、B 6、B 7、A 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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