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为规范学位授予秩序和保证学位证书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学位证书的统一印制发行工作,在保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地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6月1日起,启用新版学位证书。新版学位证书的版式由“开本式”调整为“单页式”。调整后学位证书的材质为单页120克A4无荧光水印纸。新版学位证书加强了防伪措施,其材质采用无荧光水印纸,纸内夹有防伪图案水印,和防伪油墨暗印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监制”字样。新版学位证书具体格式与内容如下:
一、学位证书样本
二、学位证书格式
硕士学位证书,A4纸周边印有花边,底纹衬托防伪图案水印,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其下印有“硕士学位证书”字样;版心为浅蓝色,同时印有授予硕士学位的有关内容;右侧留有粘贴学位获得者照片的位置。
三、硕士学位证书的内容说明
按照硕士学位证书样式中注明的位置编号,学位证书内容逐项说明如下: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记载一致)。
4.依次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和学科、专业名称(只设一级学科的填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填一级学科名称,是否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5.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
6.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7.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8.“校(院、所)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9.校(院、所)长签字。
10.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9、10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1.证书编号。
12.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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